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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业部2008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的通知

发布单位:厅农经处(站)      发布时间: 2008年6月20日


关于做好农业部2008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示范项目的通知

黔农计[2008]118号

黔东南州、黔西南州、黔南州农业局,锦屏县、晴隆县、荔波县农业局:

    根据《农业部关于下达2008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的通知》(农财发[2008]40号)(以下简称农业部《通知》),锦屏县茅坪香桔专业合作社、晴隆县光照镇白果冲蔬菜协会、荔波县玉屏镇果蔬协会等3个农民专业合作 组织示范项目,已获农业部批准。现就做好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项目实施

    项目单位(承担项目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下同)要将农业部《通知》在全体成员中进行公告,按照《农业部2008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分配表》“项目任务”规定的范围,完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须经全体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情况要形成文字纪要。

    项目资金已由中央财政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资金到帐后,项目单位要建立“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专帐和明细帐,实行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和专帐核算,严禁挤占、挪用,并严格按照《农业部2008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分配表》“项目任务”规定的范围,以及经全体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实施方案,实施和使用资金,同时要将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情况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布,认真做好有关财务和项目实施痕迹的档案管理工作。

    二、加强项目督促及资金监管

    项目所在州和县农业局要切实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4]5号)文件要求,加强资金监管,督促项目单位落实“项目任务”,规范资金使用,发挥资金使用效果,如发现挤占、挪用和不符合规定范围使用资金的,要及时纠正和上报。省厅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认真做好项目总结

    项目结束时,项目单位要认真做好项目总结,填写《2008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承担单位统计表》,并向所在县农业局提供资金使用的详细情况。项目所在县农业局要根据项目实施结果,填写《2008年项目验收情况统计表》,同时对项目资金使用结果进行核实。

    项目总结报告(包括《2008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承担单位统计表》、资金使用具体情况)、《2008年项目验收情况统计表》和项目资金核实情况,经项目所在州农业局审核后,于2008年12月20日前,分别报送我厅农经处(站)、计财处。

    联系人:雷基智、雷睿勇

    联系电话:0851—5280898、5280558

    查询网址:www.qagri.gov.cn

 

附件:1、农业部关于下达2008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的通知

      2、2008年项目验收情况统计表

      3、2008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承担单位统计表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转发:锦屏县茅坪香桔专业合作社、晴隆县光照镇白果冲蔬菜协会、荔波县玉屏镇果蔬协会

 

 主题词:农民  合作组织  项目  通知

附件:
名称
大小
类型
修改日期
附件1:农业部关于下达2008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的通知(表部分).xls
14.5K
XLS
2008-6-20 9:00:57
附件2、3农业部合作组织示范项目统计表(验收表、项目单位情况表).xls
23.5K
XLS
2008-6-20 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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