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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绿色食品展览展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4日         来源:中国绿色食品网http://www.greenfood.org.cn      作者: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关于绿色食品展览展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绿色食品展览展销活动,提高办展质量和效果,根据《农业部展览工作管理办法》,结合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绿色食品展览展销活动(以下简称活动),是指以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名义在我国境内举办(包括主办、联合主办、承办、协办、支持)的各类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以及各类研讨会附设的展览、展示会等活动。

第三条 活动应以展示绿色食品事业发展成就、树立绿色食品品牌形象、促进绿色食品市场贸易为宗旨,从严控制活动数量,注重活动实效。

第四条  邀请中心联合主办、协办、支持活动的单位原则上应是与中心相同级别(厅级)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

第五条  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绿办(中心)主办、承办、协办的展览展销活动,绿办(中心)原则上不承担资金支出。

第六条  活动名称应务实、准确。举办的活动应充分体现区域性、专业性特点。

第七条  中心负责管理协调各地绿办(中心)及相关单位举办活动的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向农业部上报绿色食品活动年度计划,指导各地绿办(中心)有关办展工作,协调解决活动有关事宜。

第八条  举办各类活动应严格履行申报、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绿办(中心)名义擅自举办。

第九条  活动申报、审批原则上一年一次。拟举办活动的各地绿办(中心)及相关单位应提前于上一年10月底向中心来函申报,经中心批准后,统一报农业部审批、备案。特殊情况下,个别展览可按上述程序单独报批。

第七条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名称、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以及招商招展方案等。首次举办活动的单位,须提供举办活动的可行性报告;联合举办或委托举办的活动,须提供相关协议。

(二)具体承办单位举办条件说明材料。

(三)以往举办活动的有关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条  活动结束后,地方绿办(中心)或相关单位应向中心提交书面总结。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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