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厅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农业信息,提高农业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农业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2008第492号令)和贵州省委、省政府及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省农业厅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信息,是指省农业厅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上级下达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省农业厅及其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务信息,适用本实施办法。省农业厅及其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是实施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厅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政务公开责任机制。成立由厅长任组长、分管厅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厅机关各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以下简称厅政务公开办)。
按照管业务、管行风、管政务公开三者统一的原则,各分管厅领导负责督促检查分管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并把关;各处、站、室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本实施办法明确的分工亲自抓所涉业务的政务公开;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厅的政务公开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厅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事务;
(二)统筹协调本厅政务公开信息的维护和更新;
(三)组织编制本厅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督查和审查;
(五)本厅规定的与政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省农业厅公开的农业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开、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及时在我厅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省农业厅将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及全体职工对农业事业各项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内容和责任分工
第七条 省农业厅在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农业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如实公开。
第八条 要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入手,按照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利于群众监督的要求,每年编制或更新并公布对外、对内公开的具体指南和目录。对外公开的内容向社会公布,对内公开的内容向机关职工公布。
第九条 建立健全农业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厅各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在公开政务信息前,要对照检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公开。不能确定的,报厅政务公开办审定后公开。仍不能确定的,报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或省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以及本厅内部研究的工作未经批准公开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经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农业政务信息,可以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一节 主动对外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厅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各职能部门要主动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具体信息类别及公开责任分工为:
(一)机构职能类。主要包括农业厅领导成员,农业厅及其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能和处(站)室设置。(厅办公室负责发布)
(二)人事管理类。主要包括全省农业系统职称评定,农业厅工作人员考核、奖惩、任免和招考录用情况等。(厅人事处负责发布)
(三)工作动态类。主要包括工作部署、重要会议、重大活动、行政通知等时效性较强的信息。(厅办公室统筹,各制作或执行信息的职能处站分别发布)
(四)政策法规类。主要包括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
政府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省及其以上各类农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厅政策法规处统筹,各制作或执行信息的职能处站分别发布)
(五)征求意见类。主要包括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政策措施、规章草案、重大投资项目等重大决策事项出台前的意见征求。(厅办公室和厅计划财务处统筹,各制作或执行信息的职能处站配合发布)
(六)行政审批类。主要包括农业行政审批的设定、调整、取消及办事指南、申报指南和审批结果。(厅政务大厅统筹及监督,相关制作或执行信息的职能处站分别发布)
(七)规划计划类。主要包括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发展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情况。(厅计划财务处统筹,各制作或执行信息的职能处站配合发布)
(八)项目管理类。主要包括重点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农业财政性专项资金和其他有关农业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实施、监督检查及招标采购情况。(厅计划财务处统筹,各制作或执行信息的职能处站配合发布)
(九)行政执法类。主要包括执法方案、执法活动及监督抽检结果等。(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各制作或执行信息的职能处站配合发布)
(十)应急管理类。主要包括农业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厅办公室统筹,省畜牧局、省植保站、省农垦局及其它各制作或执行信息的职能部门配合发布)
(十一)国际交流类。主要包括农业对外交流与合作相关信息。(厅对外经济合作处负责)
(十二)评奖类。主要包括由农业厅评定或审核上报的各类行政、业务、技术奖项评审通知、标准、结果等。(厅办公室统筹,各制作或执行信息的职能处站分别发布)
(十三)其他类。省农业厅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的信息。(厅办公室统筹,各制作或执行信息的职能处站负责发布)
第十一条 上述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收到、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节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对于不属于本实施办法规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信息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并要求公开的,实行依申请公开制度。确实不能公开的,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下列事项可以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查阅项目建设所涉及的资料;
(二)申请查阅省农业厅拟定的相关文件;
(三)其他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公开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务信息,相关责任部门能够当场答复、办理的,当场给予答复、办理;不能当场答复、办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四条 对申请公开的农业政务信息,按第十条规定的责任分工,由相关职能处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农业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五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按第十条规定的责任分工,由相关职能处站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六条 认为申请公开的农业政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按第十条规定的责任分工,由相关职能处站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相关职能处站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农业政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七条 按第十条规定的责任分工,相关职能处站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须经厅政务公开办批准,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农业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 依申请并经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公开的农业政务信息,由厅政务公开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九条 依申请提供农业政务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各责任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农业政务信息。
各责任单位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厅政务公开办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农业政务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节 对内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提高内部管理的透明度,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民主监督权利。除上述对外公开的所有信息均对全体职工公开外,下列事项在厅机关内部公开。对内公开的信息,原则上在收到上级文件或本级信息形成后一个月内向职工公开,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农业厅内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厅办公室统筹,各制作或执行的职能部门配合发布)
(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通报和厅长办公会纪要。(厅机关党委、厅办公室发布)
(三)厅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厅机关党委、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发布)
(四)厅机关人员交流、工资调整、职称评定及其他可公开的人事管理信息。(厅人事处发布)
(五)厅机关后勤管理及服务的各类情况。(厅机关服务中心发布)
(六)厅机关工作人员出国考察情况及相关事宜。(厅对外交流合作处发布)
(七)厅机关处站室上网或经其它途径发布的各类信息情况统计。(厅办公室统筹,市场信息处配合发布)
(八)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或职工要求公开又符合政务公开原则的其他事项。(厅政务公开办公室统筹发布)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政务公开的方式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方便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获取所需政务信息。
凡有利于政务公开,方便群众知情、办事和监督的方式,都应当充分加以运用,并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第二十三条 贵州省农业信息网是省农业厅政务公开及信息整合的主要平台。全厅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必须全部在该网站相关栏目上公开,在其他专业网站上公开的内容也要与该网站链接或同时在该网站上公开,以形成对内对外完整、系统、连贯的农业信息资料,实现政务信息的资源共享。厅市场信息处要为全厅网上政务公开提供版面设计、改进及其他服务。此外,各信息公开责任部门还应根据各类政务信息的内容和特点,结合实际选择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
(一)行文;
(二)厅政务大厅展示或接待;
(三)电子触摸屏;
(四)政务公开栏、公告栏、公示墙等;
(五)纸质办事指南、便民服务卡等;
(六)宣传小册子;
(七)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八)正式出版物;
(九)新闻发布会;
(十)其他便于公众和职工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在网站上公开的信息应当方便社会公众浏览、检索、下载、打印和在其他信息终端显示,并在其有效期内持续保持。
各信息公开责任部门要加快扩大网上服务的范围,为公众提供更多的便民服务措施。
第二十五条 制定和修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农业发展规划,作出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应当结合实际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一)通过网站、报刊、征求意见表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三)邀请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公众代表旁听有关会议或者公开举行座谈会、听证会;
(四)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在厅政务公开办和政务大厅设置并向公众公布省农业厅政务公开咨询服务电话(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851-5285421;政务大厅电话:0851-5285258),接受群众咨询和投诉,解答群众反映的有关政务公开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纠正有关行政行为。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评议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情况通报和工作联系制度。厅机关各单位各部门要及时将政务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建立的主要制度、相关意见和建议等,及时报告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要加强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由厅政务公开办每年组织对厅各单位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并将考核评议情况作为厅年度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
(二)时间是否及时;
(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五)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六)沟通渠道是否畅通;
(七)群众申请是否及时答复;
(八)管理、服务对象是否满意。
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收集社会各界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各单位各部门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相关责任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及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通报全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六)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产生、对社会公众仍具有普遍意义、目前仍然有效且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按第十条规定的责任分工,由相关职能处站进行梳理,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公开。厅政务公开办要加强督促和指导,限期在本文下达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文之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根据需要修改完善。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贵州省农业厅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