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核发《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62号 2006年3月16日经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办事条件及材料:
1、 申请者应为境内公司
2、 办事条件
(1)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③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④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2)申请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
③有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④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3、需报送下列材料:
(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的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小组出具的审核意见;
(3)注册资本证明(具有国家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验资报告及评估报告);
(4)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资格证书或聘书复印件);
(5)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购买仪器设备发票复印件);
(6)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房屋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7)品种特性介绍;
(8)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者报送的《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2、项目审查: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办理批件: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