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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发布日期:2007年8月7日         来源:贵州省农业厅      作者:政务大厅



项目名称:

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1年2月26日 农业部令第48号

 

办事条件及材料:

1、申请者应为境内公司。

2、办事条件

(1)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种子法》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①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②具有种子检验用房50平方米以上,种子检验仪器设备达到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检验室条件;

③具有种子精选机、种子计量包装机、种子包衣机等种子加工设备各1台以上;

④具有种子仓库、加工房和营业场所共300平方米以上;

⑤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种子贮藏保管人员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

(2)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种子法》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①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②能够满足种子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③具有与种子经营相适应的种子加工设备;

④具有种子仓库、加工房和营业场所共100平方米以上;

⑤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各1名以上。

3、需报送以下材料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审核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的经营许可证审核小组出具的审核意见,但直接申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不需要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3)注册资本证明(具有国家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验资报告及评估报告);

(4)种子检验室和种子检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购买产品设备发票复印件);

(5)种子加工设备的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购买产品设备发票复印件);

(6)种子仓库、加工房和营业场所的照片及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房屋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7)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资格证书或聘书复印件);

(8)属转基因品种的,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明。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报者报送的《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

2、项目审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其他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核发。受理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办理批件: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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