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1年2月26日 农业部令第48号
(四)《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黔农发[2005]1号文件
办事条件及材料:
(一)申请者应为境内公司。
(二)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种子法》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具有种子检验用房50平方米以上,种子检验仪器设备达到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子标准检验室条件;
3、具有种子仓库、加工房和营业场所共300平方米以上;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种子烘干设备;
4、具有种子检验员2名以上;熟悉种子生产技术的农业技术人员3名以上,其中具有农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1名以上。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自愿申请原则。
(三)需报送以下材料:
1、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加盖审核机关公章);
2、审核意见(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的生产许可证审核小组出具的审核意见);
3、注册资本证明(具有国家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验资报告及评估报告);
4、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者种子烘干设备的照片及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房屋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5、种子检验室和种子检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购买产品设备发票复印件);
6、种子仓库、加工房和营业场所的照片及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房屋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7、种子检验人员、种子生产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资格证书或聘书复印件);
8、具有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合法企业,可不提供(3)、(5)、(6)、(7)条所规定材料,可用加盖公章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代替;
9、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的介绍材料、无检疫对象的证明;
10、种子生产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种子生产证明(含品种、面积);
11、申请生产品种的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者品种转让合同;属转基因品种的,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明;
12、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四)、申报时间
办理春播作物种子(水稻、玉米等)的生产许可证,资料提交审核机关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实施种子生产计划当年的3月20日,提交审批机关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实施种子生产计划当年的4月10日。
办理秋播作物种子(油菜、小麦等)的生产许可证,资料提交审核机关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实施种子生产计划当年的8月20日,提交审批机关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实施种子生产计划当年的9月10日。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者报送的《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
2、项目审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核发。受理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办理批件: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核意见及申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一)受理。贵州省农业厅政务大厅许可窗口接收当事人申请材料,当场或者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审查、决定。贵州省农业厅审查部门组织审查申请材料,并进行必需的评审、查证活动,经厅长或授权分管副厅长审定后制作文书或批件。
(三)回复。贵州省农业厅政务大厅许可窗口向申请人送交文书或批件,需向上级部门或有关部门报送的及时报送。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