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公布 1999年9月1日施行 )
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3月3日签约 )
5.国务院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批复(1988年12月10日 国函[1988]144号)
6. 农业部关于转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野生物种目录的通知(农渔发[2001]8号)
办事条件及材料:
需要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物种名称及拉丁文学名、进出口数量及口岸等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涉外合同书(原件、复印件);
5.进出口权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进出口权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6.濒危物种证明书或原产地证明书即CITES证书(原件、复印件);
7.经营利用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办理程序:
1.受理:贵州省农业厅政务大厅许可窗口受理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
2.审查、决定:贵州省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报经分管厅长审定签发后,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审批。
3.回复。贵州省农业厅政务大厅许可窗口向申请人送交文书或由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直接向申请人送交文书。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审核)
收费标准及依据:
出口列入国家一级保护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收取合同金额的6%;出口加工制成品的,除中医药企业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2%收取外,其他均按3%收取。出口列入国家二级保护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附录三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收取合同金额的4%;出口加工制成品的,除中医药企业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1%收取外,其他均按2%收取—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