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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携带、邮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

发布日期:2007年8月17日         来源:贵州省农业厅      作者:政务大厅



项目名称:

运输、携带、邮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公布  1999年9月1日施行 )

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3月3日签约 )

5.国务院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批复(1988年12月10日国函[1988]144号)

6. 农业部关于转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野生物种目录的通知(农渔发[2001]8号)

办事条件及材料:

需要报送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申请人和接收人同时持有有效的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证件(原件、复印件);

4.同意进、出口批件(原件、复印件);

5.运输方案技术报告。

  

办理程序:

1.受理:贵州省农业厅政务大厅许可窗口受理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

2.审查、决定:贵州省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批意见,报经分管厅长审批后制作文书或批件。进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携带、邮寄,申请人凭同意进口批件到入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准运文书或批件。

3.回复:贵州省农业厅政务大厅许可窗口向申请人送交文书或批件。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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