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经营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公布 1999年9月1日施行 )
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3月3日签约 )
5.国务院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批复(1988年12月10日 国函[1988]144号)
6. 农业部关于转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野生物种目录的通知(农渔发[2001]8号)
办事条件及材料:
需要报送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照片2张(1寸彩色免冠照片);
3.物种来源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4.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中的物种及其产品,需提供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所生产药物及保健品中需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证明。
办理程序:
1.受理:贵州省农业厅政务大厅许可窗口受理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
2.审查、决定:贵州省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报经分管厅长审定签发后,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审批。
3.回复:贵州省农业厅政务大厅许可窗口向申请人送交文书或批件或由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直接向申请人送交文书或批件。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审核)
收费标准及依据:
出售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和列入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际成交额的6%,向供货方收取资源保护费;利用上述动物及其产品加工成制成品的,除中医药生产企业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2%收取资源保护费外,其他均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3%收取;利用上述动物及其产品举办展览、表演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收入的2%收取资源保护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