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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44.1KW以上)临时检验

发布日期:2007年8月17日         来源:贵州省农业厅      作者:政务大厅



项目名称:

渔业船舶(44.1KW以上)临时检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国务院令第383号)

3.《渔业船舶检验规则》(2002)

 

办事条件及材料:

1.申报时间:

临时检验应在2个工作日前申报;

2.需要报送以下材料:

⑴《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⑵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船舶需要进厂的,还应提交渔业船舶修造单位的资格认可证书、船舶修造合同(均为复印件)。

 

办理程序:

1.受理:贵州省农业厅政务大厅许可窗口受理《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及有关材料。

2.审查、决定:贵州渔业船舶检验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委派验船师现场检验,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出检验意见,报经局长审定签发后制作文书或批件。

4.回复:贵州省农业厅政务大厅许可窗口向申请人送交文书或批件。

 

办理时限:

自申报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自检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收费标准及依据: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

-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的通知》(计价格[2000]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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