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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44.1KW以上)初次检验

发布日期:2007年8月17日         来源:贵州省农业厅      作者:政务大厅



项目名称:

渔业船舶(44.1KW以上)初次检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国务院令第383号)

3.《渔业船舶检验规则》(2002)

 

办事条件及材料:

1.申报时间:

初次检验在船舶制造或改造开工前申报;

2.需要报送以下材料:

⑴《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或《旧渔业船舶改造检验申请表》;

⑵新建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还应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船名号审批文;船舶建造合同(复印件);船舶建造设计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证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

1.受理:贵州省农业厅政务大厅许可窗口受理《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或《旧渔业船舶改造检验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2.审查、决定:贵州渔业船舶检验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委派验船师现场检验,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出检验意见,报经局长审定签发后制作文书或批件。

3.回复:贵州省农业厅政务大厅许可窗口向申请人送交文书或批件。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的通知》(计价格[2000]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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