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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

发布日期:2007年8月17日         来源:贵州省农业厅      作者:政务大厅



项目名称: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发布)  第九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1996年1月22日农业部发布  2004年7月1日农业部第38号令修订)

3.《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994年8月18日农业部发布  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及材料:

    需要报送以下材料:

1.《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

2.参加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船员培训;

3.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

4.考试发证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距离申请日一年以内的体格检查证明;

5.申请考试发证的船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

1.受理:贵州省农业厅政务大厅许可窗口受理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申请材料。

2.条件审查:贵州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考试发证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事项及申请人有关条件进行审查。

3.审查、决定:考试发证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准考证,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考试(或补考)合格,颁发《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职务证书》。

4.回复:贵州省农业厅政务大厅许可窗口向申请人送交《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证书》。

5.证书遗失补发:船员遗失《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要求补发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到原考试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办理时限:

1.申请考试发证的,考试发证机关应当自知道考试成绩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

2.申请换证,需要考试的,考试机关应当自知考试成绩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不需要考试的,考试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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