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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捕捞(专项[特许])许可

发布日期:2007年8月17日         来源:贵州省农业厅      作者:政务大厅



项目名称:

渔业捕捞(专项[特许])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3.《贵州省渔业条例》(2005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4.《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规定》(2002年农业部令第19号颁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5.其它有关规定

 

办事条件及材料:

需要报送以下材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由项目最初受理机关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

3.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国籍(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教学、科研等非专业生产单位申请时,需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等;

5.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时,需提供租用或合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农业部规定的其它条件。

 

办理程序:

1.受理:贵州省农业厅政务大厅许可窗口受理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审查、决定:贵州省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批方案,报经分管厅长审定签发后,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审批。

3.回复:贵州省农业厅政务大厅许可窗口向申请人送交文书或批件或由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直接向申请人送交文书或批件。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审核)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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