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农药广告审查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2002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30号颁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8号颁布)
办事条件:
(一)申请审查境内生产的农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一式五份),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
3、农药登记证、产品标准号、农药产品标签;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拟发布的农药广告文稿(一式五份)。影视类广告和音响类广告申请人可以先申请初审,根据初审结果制作影视类广告或音响类广告作品,再申请终审。申请终审时还需提供含有该广告内容的光盘或录像带,音响类广告还需提供含有该广告内容的录音带。影视类广告和音响类广告也可直接申请终审。
(二)申请审查境外生产的农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一式五份),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相应的中文译本:
1、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农药产品标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
3、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它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提供上述规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须由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出具所在国(地区)公正机关的证明文件。拟发布的农药广告文稿(一式五份)。影视类广告和音响类广告申请人可以先申请初审,根据初审结果制作影视类广告或音响类广告作品,再申请终审。申请终审时还需提供含有该广告内容的光盘或录像带,音响类广告还需提供含有该广告内容的录音带。影视类广告和音响类广告也可直接申请终审。
办理程序:
(一)二审制:
1、初审:贵州省农业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的广告制作前文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做出初审决定,并发给《农药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
2、终审:申请人凭初审合格决定,将制作的广告作品送交终审,贵州省农业厅做出终审决定。对终审合格者签发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同时将通过终审的《农药广告审查表》送同级工商管理机关,通知广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直接终审制:
广告申请人直接将制作的广告作品送交贵州省农业厅进行终审。对终审合格者签发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同时,将通过终审的《农药广告审查表》送同级工商管理机关。对终审不合格者,通知广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初审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决定;终审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终审决定;直接终审: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终审决定。(如有技术资料审查,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地址:
贵州省农业厅政务大厅(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62号,贵州省农业厅办公大楼二楼)
工作时间:
工作日8:00-12:00 14:00-18:00
联系方式:
电话:0851-5285258
Http://www.qagri.gov.cn
Email:gznyzw@sina.com
监督投诉
单位:贵州省农业厅监察室505、506室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62号贵州省农业厅办公大楼
电话:0851-5289342
邮编:550001
Email:chenliyun12345@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