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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业行政许可层级监督制度

发布日期:2005年8月29日         来源:贵州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省农业执法总队       作者



贵州省农业行政许可层级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保证实施机关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上级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以下简称上级实施机关)对下级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以下简称下级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制度。

上、下级实施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予行政许可职权的农业事业单位。

监督检查,是指上级实施机关对下级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上级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下级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第四条 上级实施机关可以采取不定期的抽样检查、抽点检查,或采取定期检查、定点检查或者定行业、定部门检查的方式,对下级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上级实施机关根据情况,可以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或者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对下级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随时监督检查下级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过程,也可以要求下级实施机关对某一类行政许可的工作情况作书面汇报,对下级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总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上级实施机关对下级实施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下级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违法行政或不当行政的问题。

第七条 实施机关应当建立社会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或者设置意见箱,接受群众投诉或举报,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上级实施机关发现下级实施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对依法应当撤销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实施机关应予撤销;逾期不撤销的,由上级实施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上级实施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实施机关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由制作机关直接送达被监督的实施机关。被监督的实施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规定限期届满10日内,书面向上级机关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条 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据《贵州省农业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实施机关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实施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权向上级实施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其合法权益因实施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行政赔偿。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期限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贵州省农业厅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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