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政许可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05年6月28日 来源:省饲料工作办公室 作者:
行政许可项目 一、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初审 二、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三、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设立审查 四、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设立审查 行 政 许 可 办 理 指 南 行政许可项目一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初审 一、行政许可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1年11月29日第327号公布)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1999年12月14日第24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3年4月7日第26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4年7月1日第38号修订) 二、行政许可设立条件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人员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 2、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 技术职称,熟悉动物营养、饲料配方技术及生产工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2年以上; 3、质量管理及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应专业工作3年以上; 4、生产企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相应程度,经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生产场地要求 1、厂房建筑布局合理,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要分开; 2、生产车间布局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工序衔接合理; 3、要有适宜的操作间和场地,能合理放置设备和物料,防止不同物料混放和交叉污染; 4、应有适当的除尘、通风、照明及消防设施,以保证安全生产; 5、仓储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符合防水、防潮、防火、防鼠害的要求。 (三)生产设备要求 1、应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2、生产设备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便于维护和保养; 3、生产设备完好; 4、生产环境有洁净要求的,须有空气净化设施和设备。 (四)质量检验要求 1、必须设立质检部门,质检部门直属企业负责人领导; 2、质检部门应设立仪器室(区)、检验操作室(区)和留样观察室(区); 3、具有相应的检验仪器,能对生产全过程的产品质量进行监控。对需使用大型精密仪 器的检验项目,可以委托有能力化验的质检机构代检; 4、有严格的质量检验操作规程; 5、质检部门要有详细的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 (五)管理制度要求 企业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1、岗位责任制度; 2、生产管理制度; 3、检验化验制度; 4、标准及质量保证制度; 5、安全卫生制度; 6、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7、计量管理制度。 (六)卫生环境要求 厂区卫生环境应符合国家卫生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一)、企业向省饲料管理部门领取《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填写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书; 2、企业情况介绍; 3、生产设备清单; 4、产品目录及产品配方; 5、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6、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名单;7、厂区布局图; 8、生产工艺流程图。 (二)省饲料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组织对 申请企业进行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 (三)专家评审合格的,由省饲料管理部门填写《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综合审核表》,在10日内与企业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农业部。 (四)农业部自收到省饲料管理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后10日内,将申请提交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在10日内决定是否发放生产许可证。 经农业部审核批准后,发给企业生产许可证。 四、行政许可收费标准 不收费。 行政许可项目二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一、行政许可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1年11月29日第327号公布)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1999年12月14日第24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3年4月7日第26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4年7月1日第38号修订)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1999年12月14日第23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4年7月1日第38号修订) 二、行政许可设立条件 取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 三、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一)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向省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产品批准文号。企业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和样品: 1、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 2、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三个批次的产品样品; 4、配方和生产工艺; 5、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6、标签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样稿; 7、送检样品的自检报告; 8、饲喂效果报告。 (二)省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批准文号的决定。 (三)申请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 (四)省饲料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委托省级以上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复核检验。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饲料管理部门的规定出具检验报告。 饲料管理部门和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为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五)取得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的产品实行试产期,试产期两年。试产期内,由省饲料管理部门核发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 四、行政许可收费标准 不收费。 行政许可项目三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设立审查 一、行政许可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1年11月29日第327号公布)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4年8月2日第40号公布) 二、行政许可设立条件 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厂房设施 1、厂房无破损,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便于清洗和消毒; 2、相应的防蝇、防鼠、防鸟、防尘设备和仓储设施; 3、相应的更衣室、卫生间、洗手池。 (二)生产工艺及设备 1、生产工艺和设备能满足产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标 准要求; 2、相应的清洗、消毒、烘干、粉碎等设施。 (三)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 术职称,熟悉生产工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2年以上; 2、质量管理及质检机构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应专业工作3年以上; 3、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质检机构及设备 1、设立质检机构; 2、设立仪器室(区)、检验操作室(区)和留样观察室(区); 3、质量检验所需的基本设备。 (五)生产环境 1、企业所在地远离动物饲养场地,最小距离1000米。如靠近屠宰场所,需有必要的隔离措施; 2、厂区内禁止饲养动物; 3、生产厂区布局合理,原料整理、生产加工、成品储存等区域分开,保证成品和原料单独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六)污染防治措施 完备的废弃物收集、处理系统和污染防治设施,其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七)建立下列制度 1、岗位责任制度; 2、生产管理制度; 3、检验化验制度; 4、标准及质量保证制度; 5、安全卫生制度; 6、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7、计量管理制度。 三、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申请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省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一)申请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向省饲料管理部门免费领取或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feed.org.cn)下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填报《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书; 2、企业情况介绍; 3、生产设备清单; 4、产品目录及产品标准; 5、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6、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获证特有工种人员名单; 7、厂区布局图; 8、生产工艺流程图。 (二)省饲料管理部门收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材料审核,交评审组评审; 评审组应当对申请人的书面材料审查和对生产条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评审意见; (三)省饲料管理部门在收到评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行政许可收费标准 不收费。 行政许可项目四 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 设立审查 一、行政许可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1年11月29日第327号公布) 二、行政许可设立条件 设立饲料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生产饲料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2、有与生产饲料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4、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5、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6、有岗位责任制度、生产管理制度、检验化验制度、 标准及质量保证制度、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安全卫生制度、计量管理制度。 三、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一)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向省饲料管理部门领取《贵州省饲料生产企业登记申请表》,并填报以下材料,送省饲料管理部门。 1、饲料生产企业登记申请表; 2、企业情况介绍; 3、生产设备清单; 4、产品目录及产品标准; 5、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6、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名单;7、厂区布局图; 8、生产工艺流程图。 (二)省饲料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组织评审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考核合格的,省饲料管理部门在5日内予以办理登记手续,发给《饲料生产企业登记证明》。 四、行政许可收费标准 不收费。 2005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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