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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452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2005年1月18日)

发布日期:2005年6月21日         来源:贵州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省农业执法总队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452号

  为加强兽药生产管理,规范兽药生产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现就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兽药GMP证书》的兽药生产企业,需于2005年3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办理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手续。

  鉴于《兽药生产许可证》证号与产品批准文号的企业序号为同一编号,因此逾期未换证的,不受理其新增产品批准文号的注册申请。

  二、《兽药生产许可证》于2004年11月1日有效期满但尚未取得《兽药GMP证书》的兽药生产企业,需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办理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

  三、《兽药生产许可证》证号编制格式为:年号(4位数字)+企业所在地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序号(2位数字)+企业序号(3位数字)。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省 份 序 号

省份

序号

省份

序号

  北京市

  01

  湖北省

  17

  天津市

  02

  湖南省

  18

  河北省

  03

  广东省

  19

  山西省

  04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

  内蒙古自治区

  05

  海南省

  21

  辽宁省

  06

  四川省

  22

  吉林省

  07

  重庆市

  23

  黑龙江省

  08

  贵州省

  24

  上海市

  09

  云南省

  25

  江苏省

  10

  西藏自治区

  26

  浙江省

  11

  陕西省

  27

  安徽省

  12

  甘肃省

  28

  福建省

  13

  青海省

  29

  江西省

  14

  宁夏回族自治区

  30

  山东省

  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1

  河南省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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